23. 六月 2014 如果一個字嘜等用途, 該標誌的圖形設計或顏色或視覺元素添加, 審查依據真正的用途§ 26 ABS. 3 MarkenG顯著, 這些附加的元素是否都涉及到商標的功能為原點的指示,或者只是一般的事實資料或廣告手段凸顯 通過 horak Rechtsanwälte 在聯邦法院, 商標註冊, 商標, 右鍵維持使用 Tag 使用, 要Bildmark, 商標局, 商標註冊, 商標的使用, 商標, 未使用, WBM 如果一個字嘜等用途, 該標誌的圖形設計或顏色或視覺元素添加, 審查依據真正的用途§ 26 ABS. 3…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