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缺乏個性而導致買方對輕鏈的商業來源造成可避免的欺騙,因此不會出現不公平的模仿

由於缺乏個性而導致買方對輕鏈的商業來源造成可避免的欺騙,因此不會出現不公平的模仿

不存在通過對買方造成關於輕鏈商業來源的本可避免的欺騙的不公平仿製 4 號. 3 lit. 一) UWG之前.

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 14c O 21/21 從 03.11.2022 – 星光燈飾

駁回訴訟;.
申請人被命令支付費用.
該判決可臨時強制執行
的高度 110 % 每個量來執行.

T t b e stand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和停止, 提供信息和會計,
損害賠償的確定和警告費用加利息的償還
競爭法下的仿冒保護.
申請人, 根據商業登記冊摘錄的商業目的 (廠
GDM 1) 我- 和出口各種商品, 銷售照明設備,
通常通過大型的全國性零售連鎖店, 例如. 的分支
阿爾迪集團. 三月 2019 將原告提供給 B SE & 合作. OHG (以前: B有限公司 &
合作. OHG, 下面簡要介紹: 乙) 一條帶有 15 個紅色尖星的輕鏈,
白色著色. 燈串在降臨節 2019 通過 ALDI 分店
分佈在外包裝中, 帶有 B 商標“Lightzone”的那些
被標記. 包裝底部提到了
原告作為負責任的進口商.
原告的燈串, 這些作為附件 GDM 2 帶外包裝備案
夠了, 由十顆星組成, 星星分別在哪裡 14 廣場和一
有一個七角叉和一個帶電纜出口的七角叉樁,
如下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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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幾年,原告再次向B贈送仙女燈, 為他們
降臨節 2020 如. 25.000 一塊和來臨的季節 2021 如. 112.000 片 (設備
GDM 10 和GDM 12). ALDI 活動週從 2. 十二月 2021 是
零售價為 EUR 的廣告手冊中的仙女燈 19,99 應用, 如
fol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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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一家全球生產和採購的工廠和非-
專業從事家庭和園藝食品的公司. 它賣 i.a. 還
仙女燈.
對於報價季節 2020 被告被 B 授予合同,然後交付
有爭議的化身的仙女之光, 設計得像
下面轉載的投訴和 - 帶外包裝 - 存檔
提交附件GDM 13 明顯.
原告最初的判斷參考了她有權享有的一項未註冊的權利
社區設計專利和他們的童話燈的競爭獨特性
寫自 15.10.2020 對被告的授權請求 (附件 GDM 14), 該
被告參考了 Moravian T3 模型, 裝飾趨勢與羅默-
Fengshui u.a. 因為所謂的未註冊的缺乏個性
社區設計被拒絕 (附件 GDM 15). 原告隨後離開
有日期的信件 03.11.2020 開除被告 (附件 GDM 16). 被告指出
警告回來 (附件 GDM 17). 最後,原告通過電子郵件提交
從 07.01.2021 (附件 GDM 18) 起草訴訟並最後一次要求被告
提出投訴並支付警告費用.
現在被告人拿著律師函 13.01.2021 一個應受懲罰的
終止聲明僅限於 04.11.2022 交出 (附件 GDM 19).
電子郵件來自 28. 一月 2021 (附件 GDM 20) 原告解釋說, 該
帶有接受條件的遺漏聲明, 該時間限制不是用於廣告?,
提供- 和在德國的銷售活動適用. 同時她指出, 那
臨時停止和終止聲明降低了投標行動在
德國基於 § 4 號. 3 UWG 不能被遺漏,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一個
遺漏聲明的補充; 她還要求提供未提供的信息.
然而,在這方面,雙方後來未能達成協議 (附件 GDM 20
雙GDM 22).
原告繼續認為她的權利受到侵犯,因此 01.03.2021 該
對被告提起訴訟. 至於最初的後續索賠
在歐洲範圍內聲明並優先考慮未註冊的
基於其燈鏈上的社區設計, 她有訴訟嗎
在最後一次口頭聽證會上撤回. 在他們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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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遵守競爭法的要求.
原告主張, 一個 15 角星形燈串的想法來自
您的銷售經理T2先生. 星星的原型主要來自T2先生和
T先生, 誰負責產品開發和訂單支持, unter
開發時考慮到了 B 的技術規格. 得到了原型
通過中國製造商海寧的香港分公司
宏光照明電器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可以製作然後一起製作
委託仙女燈. 這是合同製造, 在哪
製作仙女燈所需的工具, 尤其是模具
斯特恩, 原告人香港分行及本人
已經離開. 此外,中國製造商與
原告的分支機構在歐盟的排他性地位 (附件 GDM 24).
最後,作為產品負責人的信息也包含在包裝上
進口通知清楚, 他們是製造商 i.S.d. UWG是. 中國人
製造商沒有邁向解決的交通, B僅作為經銷商
幻影.
期間從 25. 至 29. 十月 2019 他們有白色的童話燈嗎?
17.332 一塊——和紅色—— 8.666 件 – 交付給德國的 B, 她結束了
他們在優惠週的分支機構 4. 至 9. 十一月 2019 賣給終端客戶.
他們再次在行動週從 2. 十二月 2021 有關
ALDI Nord 分店有很多 128.610 可以提供和出售作品.
最終她會倒下 2022 如. 80.000 關於樹枝的一段
零售連鎖店 LIDL.
Die Klägerin ist der Ansicht, 您有權根據公平競爭法獲得索賠, 因為
被告反對禁止不公平模仿的不可避免的行為
原產地欺騙.
由於以下設計特點,您的仙女燈具有獨特的競爭優勢
上:
(1) 十顆星星的燈串,
(2) 間隔排列, 獨立於其他恆星的排列
讓太空中的每顆 3D 星星,
(3) 每個 T3 功能 15 粉色的, 其中 14
(3.1) 明顯有棱角, 因為他們只有四張臉,
(3.2) 比較瘦, 按他們的身高 (如. 4,5 cm) 大約三倍
擴建基地 (如. 1,5 cm) 對應和
(3.3) 被分成七組,均勻分佈在一個圓圈中, 那個
兩組結果鏡像對稱,
從辯護詞的下圖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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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軸線方向看,設計呈現統一的“美麗”星形外觀,
其中一組七點完全覆蓋另一組; 在別人
對齊導致的特徵 3 至 3.3 一個不規則的, 但仍然
花絲星光學, 在空間的每個位置都有大約十個強烈發音
感知尖峰. 總的來說,不同的方向是可能的, 在
同一視線 無 T3 與另一方相同.
就僅具有先前條目的被告而言,他們的競爭獨特性
想質疑燈串, 這些是由於缺乏對市場存在的解釋, 不
相關的. 從下面轉載的表格寶庫, 足夠了
他們否認的市場存在, 坐下——正如她詳細解釋的那樣——她的燈串
通過各個星星的點數和形狀以及其他細節
特點 (4) 顯著地:
(1) 原告的Moravian T3輕鏈
(17 四- 和 8 三角叉) (14 四- 和 1 七棱釘)
(2) 原告的 Deco Trend 燈鏈
(18 三角叉) (14 四- 和 1 七棱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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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告的羅默風水燈串
(11 或. 12 五角點) (14 四- 和 1 七棱釘)
(4) 原告 HGD I GmbH 燈鏈
(13 六角尖刺) (14 四- 和 1 七棱釘)
另外關於被告聲稱現在市場上有什麼
其他產品可用 (附件增強現實 12 到 AR 14) 缺乏對它們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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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市場存在的市場重要性或持續時間,並且可以立即識別,
這些沒有投訴模型的基本設計模式:
Nanu-Nana Einkaufs- 菲施 & U GbR H GmbH
和 H GmbH
(附件 AR 12) (附件 AR 13) (附件 AR 14)
由於您出售的童話燈數量約為. 26.000 在 2019 和 128.610 加入
2021 通過 B 分發, 有必要的市場存在. 還
季節性商品很容易具有超越季節的競爭力
至.
有爭議的實施例是直接模仿
她的童話燈, 所有基本的設計特點, 還有尺寸和
接管星星的比例和尖刺的可拆卸性相同,
這就是為什麼要假設知道原件. 代言仿品
還採用了包裝的基本設計特徵, 按名字
他們的維度, 視窗的大小和位置以及
產品照片, 那些關於規格, B 作為他們的風格指南的一部分, 清楚地
出去.
由於幾乎一模一樣的仿製品,存在誤報產地. 這是
被告通過不同的產品設計和通過另一個
外包裝的設計也沒有考慮風格指南
進一步可以避免. 唯一能在包裝底部找到的
製造商信息不用於廣告和貨架上的產品展示
察覺到, 特別是因為交通無論如何在商標“Lightzone”
東方. 在優惠中- 和就業情況是針對所處理的交通
由於單純的產品設計或. 沒有製造商的標籤
可識別的. 由於價格相當低的產品細分市場很小
要注意交通, 這樣從上面提到的仙女燈
不用大考和就業就可以獲得流量. 在那裡
公眾意識的目標群體, B 提供和分發的那些
產品不會由 B 自己生產, 為此還有相應的製造商註釋
外包裝底部說明事實, 這很常見
處理每週報價, 將不再交付.
重複的風險不是因為時間限制, 罰款率
終止聲明日期 13.01.2021 省略, 因為這仍然存在, 只要那樣
市場上的原始產品; 他們在降臨節中有他們的產品 2021 再次通過B
開除,將在秋天 2022 通過 LIDL 分發. 在競爭激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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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保護沒有固定時間限制. 暫時的
她不必參與消除重複的風險.
原告申請撤回外觀設計專利權利要求
最後的,
1.
判令被告, 不要,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帶有以下白色或紅色星星的商業交通燈鏈
提供顯示的設計, 被提供, 投放市場並在
帶來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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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起侵權案件的被告人數 1. 對於被告
宣判有罪,處以最高 EUR 的罰款 250.000 或有序拘留
他們打擾, 據此,個別案件的拘留時間最長為六個月,總計最長為
可以長達兩年,並在各自的常務董事處進行;
3.
確定, 被告承諾, 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
這個通過下面 1.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提到的行為
已創建並仍在生產;
4.
判令被告, 向原告提供信息並提交發票
下的範圍 1.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提到的行動
提交有序的, 按日曆季度細分的指數
相關信息
一) 商業報價接受者的姓名和地址, 客戶和
顧客,
b) 提供和交付的貨物數量,
Ç) 報價和商定的價格,
ð) 實現的銷售額,
和) der betriebenen Werbung, aufgeschlüsselt nach Werbeträgern, 他們的流通,
配送期及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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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按每個成本因素細分的成本和實現的成本
利潤;
5.
判令被告, 給原告歐元 1.973,90 加上五的利息
高於相應基準利率的百分點 02.04.2021 支付.
被告,
駁回訴訟.
被告辯稱, 該行動部分不可受理. 按照
聲稱原告缺少開庭前的法律費用
需要法律保護, 因為被告已經宣布準備支付. 該
報價自 13.01.2021 堅持.
也沒有根據不正當競爭法提出索賠. 禁令救濟的索賠
已經考慮到她提交的停止聲明 (廠
GDM 19) nicht in Betracht, 因為這可能有重複的風險
清理乾淨. 限制與此不衝突, 作為公平貿易法
保護時間不會長於未註冊的保護時間
社區設計. 但是,無論如何都沒有索賠
模仿保護.
因為原告是——從她的陳述和調查結果中可以看出
最初聲稱未註冊的在先公開
共同體外觀設計專利——當然不是原件的製造商. 多得多
T3 是由第三方在中國開發的,而原告只有在那裡 -
顯然是通過廣交會-為B購買和進口的. 這證實了
印在外包裝上, 毫無疑問,上面寫著“由……進口”. 在那裡
也不清楚, ob die Haining Hongguang Lighting Electric Co., 有限公司. 原始製造商.
原告擁有獨家銷售權或特殊收藏權
沒有說明. 由於原告僅在包裝上註明為進口商, 來
最多考慮交通, ALDI 會給產品貼上品牌標籤,並且
也以形象來保證商品的質量.
原告的燈串也缺乏競爭性. 該
原告對外觀設計法個性化陳述的參考未決,
這證明了原產地的跡象. 交通也組織燈鏈
未分配給任何特定製造商, 因為這是“折扣商品”的問題。, 在
消費者不在乎, 是否來自特定公司
你呢, 正如申請人正確聲稱的那樣, 沒有更多的知識嘗試
獲得, ALDI 本身並不生產它們. 更換 ALDI 產品的進口商
成為規則 (附錄 AR 中的示例 15 和增強現實 16), 什麼消費者
已知的. 這個知道, 這些是“售完即止”的優惠,
這排除了期望, 能夠在下個季節再次購買它們. 如果我是
個別情況不予考慮,下一季同一產品的買家
想要獲得, 他只關心產品, 不是它的製造商. 到目前為止
索賠, 她現在正在為 LIDL 導入燈鏈, 也踢她
代替以前的進口商, 這也證明, 它要求
消費者不關心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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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鏈也與產品沒有足夠的區別
市場環境與中國模式 CN #####/#### Ş (附件 AR 4) 和
來自幾乎相同的德國模式 DE 40 2019 000 256-0001 (附件 AR 5) 比賽
區分. 基於這些圖案的仙女燈是 i.a. 有關
五金連鎖店 OBI (HDG-T3, 附件 AR 6) 並在這一年 2020 和 2021 通過 LIDL (設備
增強現實 17, 18a和18b) 在德國被驅逐.
在 Advent 中提供他們被攻擊的產品時 2020 因此會
沒有不便 (更多) 展示, 這是一串燈的競爭怪癖
Klägerin (根本) 本來可以證明. 同時,一個相同的
仙女燈也來自知名的Nanu-Nana Shopping- 和 H GmbH 製造
並在互聯網及其數百個分支機構中提供 (附件 AR 12). 還有
她會不會從魚裡 & UGbR (附件 AR 13) 來自 H GmbH (附件 AR 14)
vertrieben; 最後,“Spetebo”品牌下還有其他優惠,例如. 在亞馬遜上
(附件 AR 19). 競爭特質——如果它曾經存在的話——是
無論如何省略.
他們的產品也不完全是原告燈串的仿製品, 因為它是
特別是在電纜饋電領域, 那而不是一個
Zackens 有一個截短的尖端,有一個明顯的圓柱形莖, 怎麼出去
如下詳圖所示. 而且,燈串是被告的
更短.
原告童話燈 被告童話燈
無論如何,不可能有原產地欺騙, 因為它在
原告燈串的某些惡名,即使是 - 有爭議的 -
全國分佈 26.000 每年一件 2019 鑑於以上 2300 ALDI分店
在德國失踪. 即申請人 128.610 每年的童話燈 2021
實際交付給 B,並且這完全且全面地包含在銷售中
已經抵達, 否認他們.
由於其他原因也排除了就業情況中的出身欺騙.
“Lightzone”名稱, 其中 - 更具描述性 - 指的是產品類別,
是B指定的,也是外包裝的設計. 這
“時尚指南: 光區“ (附件 AR 21) 嚴格的規格; 關閉他們的規格
利用了他們的餘地. 僅僅是舊產品的“記憶或聯想”
還不夠, 為原產地欺騙辯護. 最終成為一個
欺騙消費者的來源, 如果在個別情況下對他很重要, ein
去年同系列產品, 從而排除, 該
被告在外包裝上和輕鏈上貼的標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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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說明, 如下轉載:
輕鏈上的外包裝標籤
因為另一件事- 爭議將被稱為當事人提交的
書面文件及附件, 口頭聽證會的記錄 29.03.2022 和
20.09.2022 以及以下事實陳述
決定的理由.
Ent s cheid u n g r ü n d e
我.
訴訟可受理. 特別是,原告不缺乏法律保護的需要
關於訴訟前法律費用的主張, 自從
被告已經同意支付. 報價來自 13.01.2021 包含一個
比較報價與段落中的補償條款 5. 申請人有這個offer
不被接受,也不明顯, 被告支付了
無論進一步擬議的規定如何,警告費用.
二.
原告不享有競爭性仿冒保護的權利要求
§§ 8 ABS. 1, ABS. 3 號. 1, 9 集 1, 3 ABS. 1, 4 號. 3 lit. 一) UWG 至. 沒有不公平
通過對購買者造成可避免的欺騙來模仿
§ 含義內的輕鏈操作起源 4 號. 3 lit. 一) UWG之前.
詳細:
1.
分庭假設原告勝訴, 她的這個製造商
市售的仙女燈. 那麼根據§§,她是被告的競爭對手 2 ABS. 1
號. 4, 8 ABS. 3 號. 1 UWG授權行事.
2.
隨著被攻擊輕鏈的商業發售和投放市場
被告還從事§所指的商業活動 2 ABS. 1 號.
2 UWG.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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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 § 的含義內不存在可避免的原產地欺騙 4 號. 3 lit. 一) UWG之前.
按照§ 4 號. 3 lit. 一) UWG 行為不公平, 誰提供商品, 這是模仿
競爭對手的商品, 如果他因此是一個可以避免的欺騙
通過運營來源吸引買家.
假冒產品的分銷可能具有反競爭性, 如果說
假冒產品具有競爭個性和特殊情況
加入, 這使得模仿顯得不公平. 這就是來龍去脈, 如果
模仿是恰當的, 創造起源和模仿者的錯覺
未能採取適當和合理的措施來避免原產地欺騙.
競爭個性的程度之間存在交互作用, 該
收購的方式和強度以及特定的競爭性
情況, 以便在更大的競爭特質和程度上
對收購的特殊情況要求較低, 該
證明模仿的反競爭性,反之亦然 (ST. Rspr。, VGL. BGH,
烏爾特. 在. 01.07.2021, 我ZR 137/20, RN. 15 - 咖啡機; BGH, 烏爾特. 在. 20.09.2018, 該. 我ZR
71/17, RN. 11 – 工業縫紉機; BGH, 烏爾特. 在. 16.11.2017, 該. 我ZR 91/16, RN. 13 -
手槍).
一.
原告的燈鏈不具備必要的競爭性,
因為它是“大眾產品”。, 其中流量不關心來源
來自特定公司.
AA.
產品具有競爭力, 如果它的具體體現
或某些特徵是合適的, 他的目標公眾
操作起源或其特點. 決定性的
決定競爭獨特性的是被模仿者的整體印象
產品. 這也可以由設計特徵決定或共同決定
將, 不是孤立的, 但適合他們的互動, 在
從特定公司到假冒產品來源的流量
指出 (ST. Rspr。, VGL. BGH, 烏爾特. 在. 01.07.2021, 我ZR 137/20, RN. 20 - 咖啡機;
BGH, 烏爾特. 在. 16.11.2017, 該. 我ZR 91/16, RN. 14 – Handfugenpistole; BGH, 烏爾特. 在.
15.12.2016, 該. 我ZR 197/15, RN. 19 – 接地插頭).
這對競爭性格並不重要, 該地址
公眾知​​道商品製造商的名字; 但需要, 那個她
認為, 貨物來自特定製造商, 不管這個
可能被稱為, 或由關聯公司投放市場
worden (BGH, 烏爾特. 在. 16.11.2017, 該. 我ZR 91/16, RN. 14 – Handfugenpistole).
設計的新穎性同樣無關緊要, 喜歡它, 是否設計
產品中使用的個別功能是原創的. 更重要的是, 是否
在他們的組合中,他們賦予產品個性, 那個地址
交易有關操作來源或其特性的結論
允許 (OLG杜塞爾多夫, 烏爾特. 在. 22.11.2018, 該. I-15 U 74/17, RN. 60, 引自法學;
OLG杜塞爾多夫, 烏爾特. 在. 31.1.2012, 該. I-20 U 175/11, RN. 111 - 平板電腦, 引自法學).
流量高並不是先決條件; 高水平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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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產品可以表明競爭獨特性的存在或其程度
增加 (BGH, 烏爾特. 在. 28.05.2009, 該. 我ZR 124/06, RN. 37 – 喜歡自行車; OLG杜塞爾多夫,
烏爾特. 在. 22.11.2018, 該. I-15 U 74/17, RN. 61, 引自法學).
尤其是有競爭的性格, 如果產品因以下原因而改變
市場環境中其他產品的特殊設計特點, 那
流量將其分配給特定製造商 (BGH, 烏爾特. 在. 24.01.2013, 該. 我ZR
136/11, RN. 24 – 貨架系統). 另一方面,產品沒有競爭性,
如果目標受眾是產品的定義設計特徵
不 (更多) 分配給特定製造商或特定產品 (BGH, 烏爾特. 在.
16.11.2017, 該. 我ZR 91/16, RN. 14 – Handfugenpistole). 到那個程度是必要的, dass der
流量 - 與“日常產品”或“一打商品”的情況不同 - 在
值並用於產品的操作起源, 從某些
推斷操作起源的特徵 (BGH, 烏爾特. 在. 15.12.2016, 該. 我ZR
197/15, RN. 38 – 接地插頭; BGH, 烏爾特. 在. 22.03.2012, 該. 我ZR 21/11, RN. 34 -
桑德馬爾卡斯滕; BGH, 烏爾特. 在. 02.04.2009, 該. 我ZR 199/06, RN. 10 – 剔骨刀; BGH,
烏爾特. 在. 21.09.2006, 該. 我 ZR 270/03,Rn. 26 – 活梯; BGH, 烏爾特. 在. 03.05.1968, 該. 我ZR
66/66, RN. 41 – 粉末容器, 引自法學). 因為函數 (不成文)
競爭個性的構成要素就在於此, 防止
限制對此類性能結果的模仿, 那些正在考慮中的
競爭對手的利益, 消費者, 其他市場參與者和
值得保護 (VGL. Köhler in: 科勒/博恩卡姆/費德森, UWG, 40.
埃德. 2022, § 4 RN. 3.30).
這裡的目標群體是最終消費者, 誰買仙燈.
商會成員能夠, 特別是從設計中產生
從他們自己的專業知識和
判斷經驗, 因為他們本身就是目標公眾的一部分,並且
此外,作為與特殊競爭事務有關的特別分庭的成員
有專長, 這使他們, 整體起源的觀念
爭議產品的目標人群
法官.
BB.
考慮到這些原則,原告的燈串不來
競爭特點.
儘管原告已經履行了舉證責任,對產品和
它的特點, 旨在證明其競爭獨特性, 具體呈現
並配以圖片說明. 在這方面,事實
複製的圖形和引用的特徵分類. 在
也沒有人反對進入市場, 一個的出現
仙女燈與十顆星的競爭本質, 一個組合
從 14 方形的, 鏡像對稱尖峰和一個七邊形尖峰
有尖刺和一個七棱尖刺的樹樁, 反對的.
儘管如此,仙光還是沒能發揮出任何競技性, 威爾ES
是一種“普通產品”。, 交通不重要的地方
運營起源. 輕鍊是一種價格較低的鏈, 季節性的
裝飾品, 由折扣店 ALDI 出售. 有了這樣的產品
站在前台交通, 以低價購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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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隻是暫時的 (季節性的) 正在使用, 受到時尚的影響,也許已經在
次年被另一種裝飾品取代. 因此沒有必要
突出質量, 但主要是一個令人愉快的設計而不是太
高價. 因此,燈鏈——正如原告所假設的那樣——沒有更大的
考試就業. 為了交通, 誰假設, 該
必要的產品安全和採購部門的最低質量水平
折扣店的保證, 無關緊要, 產品來自哪裡. 所以他會
雖然接受, 該產品 - 經常像這樣的產品 - 可能在
遠東出產, 了解特定公司的來源
不做介紹. 這也是齊頭並進的, 包裝是一個暗示
指向進口商, 但這完全是從屬的, 因為流量的來源
經常不感興趣. 相反,折扣店的商標和
適合以該商標銷售的產品線
推介會, 哪些流量也流向折扣店而不是製造商
分配給相應的產品.
在這方面,消費者也知道, 折扣店不僅僅是一些供應商
有, 但只有在與不斷變化的合同夥伴進行採購時才能實現低價
並將其傳遞給最終客戶. 供應商的慣常變化顯而易見
也在其中, 原告現在也將其產品放在了折扣店 LIDL
並更換了那裡的供應商, 儘管 2020 被告的燈串產品
在折扣店 ALDI 更換了原告, 但之後原告再次交付.
被告正確地指出了這一點, 提供“售完即止”優惠
折扣店的季節性商品, 原則上,期望被排除,
在下一季購買相同的產品. 如果他特別想到
一個, 他會更加註意檢查產品的符合性,並且
注意差異, 即使那樣它也不取決於製造商, 但只是
產品合規事宜.
b.
流量是否像這裡一樣不重視產品的商業來源,
它不具有任何競爭性,因此可以對原產地進行欺騙
沒有發生.
三.
程序性輔助決定遵循§§ 91 ABS. 1, 269 ABS. 3 集 2, 709
民事訴訟法.
爭議金額將在聽證會之前確定 20.09.2022 上 70.000 歐元和
然後最多 65.000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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