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喬知識產權的摩托車胡蜂LX都沒有受傷

比亞喬知識產權的摩托車胡蜂LX都沒有受傷

在 2010 從歐盟知識產權局收購了中國公司浙江中能實業集團 (euipo) 以下社區設計的註冊 (以下: 浙江踏板車):
在 2014 介紹了意大利公司Piaggio & Ç. 向EUIPO申請該外觀設計無效的聲明,並指出, 就公眾而言,這取決於他 2005 設計專利已獲得“ Vespa LX” (以下: Vespa LX踏板車, VGL. 圖片如下) 具有著名摩托車的輪廓和形狀特徵 (“ Vespa”), 從此成為意大利設計偶像 1945, 缺乏新穎性和個性. 此外,Vespa LX踏板車在意大利受到版權保護,屬於未註冊的三維商標,在法國和意大利受版權保護,屬於創意作品.
EUIPO駁回了比亞喬提出的宣告無效的申請,並於當年做出了一項決定 2015 後面. 在比亞喬(Piaggio)提出投訴之後,該決定於 2018 確認.
根據今天的判決,歐洲聯盟總法院駁回了比亞喬撤銷歐盟知識產權局決定的訴訟,從而確認了其合法性.
法院事先指出了這一點, 僅保證根據共同體設計規章1對外觀設計的保護, 只要是新的並有自己的特色. 首先要注意, 比亞喬一方面利用了浙江車缺乏新穎性的優勢- 小型摩托車不再受到重視,另一方面,與現有的舊設計寶庫相比,只有 Vespa LX 小型摩托車被挑選出來, 並執行, EUIPO 已正確確定, 浙江踏板車和Vespa LX踏板車給人的整體印像不同,前者相對於後者有獨特的特點. 而浙江踏板車本質上具有棱角分明的輪廓, 圓潤的線條是Vespa LX踏板車的焦點. Vespa LX踏板車固有的設計特點在浙江踏板車上也沒有找到, 而分裂者
兩者之間的差異眾多且顯著,不會逃過知情使用者的注意.
法庭繼續審理, EUIPO 無法根據 Piaggio 的意見成立, 浙江滑板車是未註冊的
與 Vespa LX 踏板車相關的三維標記. 為此
法院強調, 認為相關公眾, 那些被考慮購買踏板車並且關注度更高的人, 那種風格, 輪廓和外觀, Vespa LX 踏板車的特點, 視覺上的感受與風格不同, 浙江踏板車的輪廓和外觀. 因為印像不同, 由兩輛小型摩托車運送, 相關公眾之間沒有混淆的風險.

最後,普通法院確認了EUIPO的立場, 違反
Piaggio在意大利和法國的Vespa LX踏板車上的版權
被排除在外. Vespa LX小型摩托車-受意大利和法國版權法保護,是原始“ Vespa”創意核心思想的具體體現, 比他具有的形狀特徵和特定的整體外觀, 女性複古人物“體現-體現在浙江- 未經允許不得使用踏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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